自然人“反向开票”出售报废产品个人所得税征管事项

音频:202608.01自然人“反向开票”出售报废产品个人所得税征管事项.MP3

【适用主体】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

【政策内容】

自2026年7月1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对“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不超过60万元的部分减按0.2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超过60万元的部分仍按照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他服务与征管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执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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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荣成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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