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驶车辆停稳后,驾驶员或乘客没有观察后方路况,直接贸然打开车门,导致后方电动车、摩托车驾驶员,行人、骑行人员等避让不及,撞上车门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被称为“开门杀”。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开门杀”交通肇事案件,案件中网约车乘客“开门”导致一名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死亡,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网约车乘客“开门杀”
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死亡
2025年12月8日下午,网约车司机吴某搭载乘客赵某行驶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主路出口往辅路方向,将车辆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并让乘客下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习文介绍,案发时,涉事车辆距离路边1.5米。网约车平台调取的录音显示,平台提示司机已停在禁停路段,但司机吴某还是向乘客赵某确认是否在此处下车。赵某表示不清楚停靠位置,称导航显示地点即为此处。随后吴某让赵某就地下车,赵某拉开车门的瞬间,后方驶来一辆电动车。
事故发生在一瞬间,公共场所视频显示,姜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快速从车辆后方驶来,撞击在车门上,随后又撞到了安装摄像头的电线杆,摄像头拍摄画面产生了剧烈晃动。也正因如此,视频画面清晰地拍到了车辆停靠的位置——吴某驾驶的车辆停在距离路边人行道约1.5米的位置,恰好留给了非机动车通行空间,巨大的安全隐患就此被埋下。事故造成被害人姜某颅脑损伤等多处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习文表示,这个1.5米的宽度一方面阻碍非机动车道内行人和车辆的通行;另一方面也创设了行人和非机动车经过的巨大风险点。
基于以上两种原因,司机负主要责任,并且在刑法上有不可逃避的责任。
乘客“开门杀”致人死亡
为何只有司机获刑?
针对这起案件,很多人有一个疑问,毕竟“开门撞人”这个动作是乘客实施的,但为什么只有网约车司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起案件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驾驶员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乘客赵某负次要责任,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但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相关民事诉讼正在审理中。
“开门杀”是城市道路高发交通事故类型
民警介绍,“开门杀”是城市道路高发的交通事故类型,危害性极大。
近日,王某驾车在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沂山路临时停车,开启主驾驶室车门时没有观察后方来车,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行人员受伤。

潍坊市临朐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寇相宇:本次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王某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王某的行为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近日,在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沙汀中学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厢式货车在路边临时停车准备送货,驾驶人罗某停车后,没有观察后方来车情况,直接推开了驾驶室车门。就在这一瞬间,后方同向驶来的一辆标准电动二轮车避让不及,撞上车门边缘,骑行人屈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头部及手肘多处擦伤。好在后方正常行驶的车辆及时停下,没有引发二次事故。

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 韦满:经查,事发时,一辆厢式货车沿沙汀路行驶,在路边临时停车,并未观察后方车辆。就在司机打开车门的瞬间,与屈某驾驶的标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屈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罗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的数据分析显示,超30%的“开门杀”事故引发了二次事故,电动自行车或摩托车骑乘人员遭同向车道后方车辆碰撞或碾轧是二次事故的主要形态,占比约61%。电动自行车或摩托车骑行人遇前方车辆车门突然打开时,为避免事故发生通常选择快速变向,从而产生越线行为,加大了二次事故发生概率,同时后方车辆往往来不及减速避让,导致二次事故的后果十分严重,极易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
汽车违法停车
是导致“开门杀”重要因素
“开门杀”事故源于细节疏忽与陋习侥幸。规范开门习惯、坚持防御性出行,提前预判、主动避险,才能有效消除此类安全隐患。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的研究数据显示,从事故成因看,汽车违法停车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因素,约29%的肇事汽车在发生事故时都存在违法停车行为,其中在禁停路段、人行横道、黄色网格线等区域违法停车肇事较为突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习文:作为机动车的驾驶人,对于驾驶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如果是载有乘客的司机,司机的注意义务更高,不仅要对道路行驶的状况负有责任,也要对停车的环节负有高度的注意责任,同时也要对车上人员的乘车安全,以及下车周边环境的安全,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
作为乘车人员,上下车的时候也要密切观察路况,避免自己的上下车行为对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一定威胁。另外,骑自行车或者是骑电动车时,也要注意规范佩戴头盔,以合理车速文明行驶。事故统计发现,骑乘人员与车门发生碰撞后,头部触地情况较为普遍,加之头盔佩戴率不高,无法获得对头部的有效保护,容易因颅脑损伤导致严重伤亡。
交警建议,有效避免“开门杀”,可以采用“荷式开门法”或“两段式开门法”。
荷式开门法指的是用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启车门。这样上半身会发生一个自然的转身,视线面对后方来车的方向,可以更有效地看到后方来车情况。
两段式开门法指的是驾乘人员开车门时先打开一个小缝,然后扭头观察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再推开车门。这样能有效预警后方来车,为安全开门争取反应时间。
最高法已明确
“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
“开门杀”事故时有发生。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投保险应否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的保险公司以乘车人并非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由,主张不应就乘车人的责任向受害人赔付。针对这一争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裁判规则。
针对“开门杀”,今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习文:对于保险公司的责任、乘车人的责任、司机的责任划分更明确。首先是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相应要赔付的金额,赔付完以后还有没有赔偿的内容,再由司机和乘车人按照各自责任比例去共同分摊。
(总台央视记者 李珺 董良言 曹筱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