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判决书出现两名原告,却没有被告。”日前,四川广安的法律工作者梅先生向封面新闻记者反映称,他在代理一起劳务纠纷案件时,遇到维权难题。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在河北承德审理,已二审终审生效。对于梅先生反映的问题,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该情形属于文书笔误瑕疵,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和裁判结论。
事件起因:
劳资双方均不服工伤仲裁裁决
四川广安籍男子王某某,曾在河北美富淦冷轧生产制造项目工地务工,2024年1月28日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事后,为确认劳动关系,王某某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25年7月18日,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王某某与艾伯克兹节能技术(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伯克兹公司”)在部分时段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作出后,劳动者王某某与艾伯克兹公司均不服裁决结果,分别向不同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王某某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起诉,而艾伯克兹公司则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
按照民事诉讼相关规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服同一份仲裁裁决,案件应当由最先受理的法院合并审理。2025年11月5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将艾伯克兹公司的案件移送至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26年1月19日立案。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截图。
第三人质疑:
判决书只有“原告”没有“原告”
佑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竣达公司”)是案涉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在该案诉讼中属于第三人。
2026年4月2日,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将后立案的案件合并审理,同时驳回艾伯克兹公司的起诉。完成并案程序之后,该院于2026年4月17日出具“(2025)冀0803民初2987号”一审判决书,正是这份一审判决书,成为后续争议的起点。
佑竣达公司认为,既然法院已驳回艾伯克兹公司的起诉,从法律程序上来说,艾伯克兹公司已经丧失“原告”身份。但是,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中,文书首部直接将王某某、艾伯克兹公司均列为“原告”,将佑竣达公司列为第三人,缺少艾伯克兹公司作为“被告”的身份表述。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驳回艾伯克兹公司起诉的法律文书截图。
因对一审实体判决结果以及文书程序不认可,佑竣达公司就此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补法律正文书部分内容截图。
法院回应争议:
笔误瑕疵不影响审判结论
面对当事人提出的程序异议,一审、二审法院分别通过裁判文书,给出了司法层面的处理意见。
2026年7月1日,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出具(2025)冀0803民初2987号补正裁定。
一审法院在裁定中阐释,劳动者王某某与用人单位艾伯克兹公司均不服同一劳动仲裁裁决分别起诉,依法应当合并审理,双方互为原、被告。原判决书仅仅是没有在当事人信息处加注“并案被告”“并案原告”的身份备注,属于文书笔误瑕疵,该瑕疵并不改变案件实体审理和裁判结论。
据此,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对判决书首部当事人称谓予以更正,调整为“原告(并案被告):王某某”“被告(并案原告):艾伯克兹节能技术(成都)有限公司”。
“我们通常理解的笔误,大多是个别文字、数字的书写错误,但本案并非简单的文字疏漏,而是缺失‘被告’身份标注,是明显的程序错误。”作为佑竣达公司的案件代理人,梅先生认为,结合驳回起诉的裁定结果,艾伯克兹公司法律身份已经变更为“被告”,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继续将其列为“原告”,并不属于法律允许使用补正裁定予以修正的笔误。
此案经佑竣达公司上诉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15 日作出(2026)冀08民终1820号二审终审判决。

目前,二审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某、艾伯克兹公司分别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开展并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加之一审已经出具补正裁定修正文书瑕疵,佑竣达公司主张一审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目前,二审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梅先生称,他们计划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
对于该案第三方提出的程序争议问题,9月7日,封面新闻记者分别联系一审、二审法院,对方均未对此作出回应。
(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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